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台胞證)

卡式台胞證

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以下簡稱為台胞證),是大陸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依據【中國公民往來台灣地區管理辦法】發給台灣地區居民來往大陸就業、就學、考試、就醫、置產、開戶、投融資、結婚、旅遊的身分證明文件,在進入大陸地區時作為替代中華民國護照的旅行證件。

台胞證是依據(1991年12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3號發佈 根據2015年6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三章第十三條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向下列有關機關申請辦理之旅行證件:

  1. 從台灣地區要求直接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申請;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機關申請;
  2. 到香港、澳門地區後要求來大陸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機構或者委託的在香港、澳門地區的有關機構申請;
  3. 經由外國來大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申請。台灣居民要求來大陸的,需向有關機關申請辦理之旅行證件。

自2015年7月1日起,台胞證免辦理簽注(加簽),分為5年有效和3個月一次有效(落地簽證辦理)兩種,自7月6日起中旅社停止紙本台胞證改發卡式台胞證(電子台胞證),原有的紙本台胞證可以使用到校期結束;台灣居民到大陸後,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當地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

依據第十六條規定,台灣居民到大陸,應當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招待所、旅店、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和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農村72小時)內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手續。而第十七條規定,台灣居民要求到大陸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託的有關機構提出申請,或者經由大陸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批准定居的,公安機關發給定居證明。

為方便廣大台胞在大陸的航空出行,民航局(中國民用航空局)於2016年底部署開展了民航自助設備升級工作,以解決自助設備自動識別台胞證問題。目前,該項工程正順利推進,據悉,大陸各機場約800台自助售票設備已支援手工輸入台胞證號購票,福州、虹橋、浦東等機場已有部分自助值機設備能夠自動識別台胞證。預計到2017年底之前,大陸各民用機場約1700餘台自助值機設備均可完成軟硬體升級或更換工作,為廣大台胞出行創造更加便利的條件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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